2005年11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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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合同内容担保人只点头不行
  案情回放
    东东要开一家公司,向好朋友赵某的亲戚借款20万元,并由赵某从中担保。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。一年的还款期到了,东东请求赵某的亲戚再推迟还款期限一年。赵某的亲戚应允,但提出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为30%。东东同意,并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,二人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诉了赵某。赵某碍于情面,口头表示同意。还款期到来后,东东生意亏损无力还债,赵某的亲戚将东东和赵某一同告上法庭。
    不久法院判决,东东须归还欠款,赵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    
    百姓挑错儿
    赵某不应为东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担保法规定: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,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,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,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”本案中,赵某没有在变更的合同上签字,即没有作出书面同意,所以他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